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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10月份迎来一大批环保政策条例、标准规范开始实施!
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环境规范和标准开始实施,本文梳理全国性的5项和地方的26项,内容如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5750.13—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5750.13—2023)是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配套检验方法系列标准,包括13个部分,描述了饮用水水质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水样采集与保存以及水质分析质量控制提出了技术指导,提供了测定饮用水中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无机非金属指标、金属和类金属指标、有机物综合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的标准检验方法,是我国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为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提供了技术支撑。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3、《海水、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1300-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治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及海洋生物质量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4、《畜禽养殖污水监测技术规范》(GB/T27522-2023)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水的监测方案制定、监测项目、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交接和保存、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描述了畜禽养殖污水监测的试验方法和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污水资源化利用、达标排放和农田灌溉的监测、粪浆的资源化利用监测参照使用。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5、《土壤质量 决策单元-多点增量采样法》(GB/T 42489-2023)
本文件确立了决策单元-多点增量采样法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流程,规定了污染识别、采样方案编制、现场采样、实验室二次抽样与分析、数据质量评估和土壤污染评价的技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田块或地块尺度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修复与风险管控监测和效果评估。本文件不适用于土壤放射性污染和生物污染的采样。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地方/团体文件及标准
1、《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4、《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6、《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为了加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7、《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席大大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8、《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试行。
9、《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枣庄市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环境监测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溯源性,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
1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等相关要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推动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
12、《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061-2023)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自10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3、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评价规范》(DB11/T 2109-2023)
本文件规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评价方法以及评价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并且商业运行满1年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评价。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14、上海《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1/1405—2023)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文件明确排入市域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统一排放限值,明确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点应固定设在尾水处理末端的排放口位置,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图形标志。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15、《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技术标准》(DB23/T3559—2023)
为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体系,保证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的基本规定、室内环境检测、照明检测、围护结构检测、热回收新风机组检测、可再生能源检测、建筑能耗检测估算。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本标准自2023年10月20日实施。
16、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13-2023)
为加强对海南省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引导和促进餐饮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改善居住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本标准自2023年10月31日实施。
17、天津市《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技术规范》(DB12/T 1257-2023)
该标准于2023年9月6日发布,定于2023年10月10日实施。本文件规定了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及环境管理状况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报告编制,适用于天津市单个和行政区域(如区、街镇等)多个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的评估。
18、天津市《公共机构节水管理与评价技术规范》(DB12/T 1239-2023)
该标准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9月6日发布,自2023年10月10日施行。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文件起草单位: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北工业大学。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公共机构节水管理与评价的基本规定、管理要求、节水保障措施与绩效评价的方法。
19、《餐厨垃圾全流程处理要求》(T/CAQI335-2023)
立足餐厨垃圾处理全流程技术管理单元的场景,引导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升级和工艺改造,提高对餐厨垃圾处理的重视程度,《餐厨垃圾全流程处理要求》(T/CAQI335-2023)通过审核并发布,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
20、《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准则》(T/SICCA 004-2023)
根据《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准则》团体标准经过规定程序修订,经专家组审查通过,文件由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发布,实施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
21、《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T/SSESB 8-2023 T/ZJEEMA 0005-2023)
根据《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团体标准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已批准发布,发布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2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技术规范》(T/LNEMA 004—2023)
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于9月27日发布该团标,并定于2023年10月27日正式施行。该标准确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技术内容参照了我国现行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标准方法,内容较完整,采用的技术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23、《城市河道中微塑料的测定 傅里叶变换微红外光谱法》(T/LNEMA 002—2023)
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此前发布该标准,10月27日正式施行。该标准确定了城市河道中微塑料的测定 傅里叶变换微红外光谱法采样、前处理和测定方法,内容较完整,采用的仪器和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4、《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技术规范》(T/QGCML 1589—2023)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日前发布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技术规范,并定于2023年10月12日正式施行。文件规定了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技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总体要求、分析鉴别、贮存、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运行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固体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
25、《污染土壤直接热脱附余热回收系统》(T/QGCML 1569—2023)
10月12日,该标准将正式施行。本文件起草单位包括杭州科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运河集团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文件规定了污染土壤直接热脱附余热回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系统工艺设计、设备要求、检测与过程控制,适用于污染土壤直接热脱附余热回收系统。
26、北京市《城镇排水泵站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11/T 2113-2023)
北京市《城镇排水泵站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11/T2113-2023,自2023年10月0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排水泵站运行与维护的基本规定、水泵机组、电气设备与自控系统、进水与出水设施、辅助设备与附属设施、雨水调蓄池与初期池、泵站运行与调度、安全管理、档案与信息化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排水泵站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文章来源: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水环境治理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