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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开展“营改增”税务知识专题培训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面纳入试点范围。
针对公司行业属性及工作要求,2016年4月23日,公司特举办“营改增”实务讲座,特邀讲师税务专家黄教授。
黄教授首先分析了“营改增”会给园林行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增值税税负的增加(原营业税率3%,现增值税率11%);收入、利润、现金流减少(100/1+11%=90.09);整个商业模式的变化(未来可能会崛起一个新的商业模式---专业采购, 市场采购的变化 )等。
黄教授又给大家详细介绍了中国的“营改增”之路。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1、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2012年9月1日~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10月1日)、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8省(直辖市)(12月1日);
3、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4、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5、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
6、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
面对“营改增”,作为园林企业,黄教授给我们指明了应对之道。
1、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有关法规政策,
2、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调查摸底和模拟运转, 找出不适应增值税管理与核算的问题,
3、有针对性地调整内部体制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
4、保持与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经常沟通和协调。做好上述各项准备工作, 既有利于建筑业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 也有利于推动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5、和具备正规资质的企业合作
要尽可能取得可抵扣的增票,这就要求园林企业和正规的供应商和建筑企业合作。未来合作商是否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其相应的扣减税率是多少,将成为合作前考察的重点。
6、提升企业内控水平
杜绝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和接受劳务过程中不要发票的现象;加强工程决算的管理,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及时取得发票,不应拖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做到笔笔账目有合法的原始依据,坚决做到没有发票不予报销,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达到项目竣工验收,会计核算结束。
7、做好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和申报工作的时间控制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做好进项税和销项税的会计核算和抵扣工作。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8、合同要对增值税发票有专门约定
营改增后,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9、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签订
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
10、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
内部承包和分公司经营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营改增后,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公司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过此次培训,大家基本了解了“营改增”及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为全面实行“营改增”后,工作方法调整做了良好铺垫。